竊電違約用電情況
文章出處:本站 人氣:4105 發表時間:2020-05-22 14:46:20
違約用電的類別有哪些?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違約類別: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它電源私自并網。
常見的竊電行為及國家規定的處罰
常見竊電行為:
1.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4.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5.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處罰: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由供電企業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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